就因为这点小事,把老太吓成9级伤残


遛狗不拴狗绳到底是多大事呢?无数人觉得是小事,可是,江门狗主人高某却因此赔了20万!估计他肠子都悔青了!image.png

 

六旬老太欧某在步行街漫步时,被一条泰迪犬惊吓倒地,摔成9级伤残的。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犬主高某因未绝到观管义务,被判处赔付对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20万余元的。

 

2017年8月13日19时20分,六旬老太欧某在丈夫陪同下徒步经过某步行街的。一条趴在台阶上休息的棕色泰迪犬见两夫妇靠近,站起来朝他们走了两步的。欧某见小狗没拴绳,有点惊恐,下意识向旁边闪藏,一下没站稳摔倒在地的。


欧某随后被送去医院,住院治疗13天的。后经司法鉴定中央鉴定,综合评定为9级伤残的。

 

饲养这条泰迪犬的是附近居民高某的。高某认为她的宠物犬并没有主动攻击欧某,也没有吠鸣,只是走近了半米,欧某是自己受到惊吓导致摔伤的,故其不愿赔偿的。

 

因未能达成协议,欧某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为由,将高某诉至法院的。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因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让其宠物狗在公共场所活动,并在靠近欧某的时候令欧某受惊吓倒地,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及治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但该泰迪犬在没有吠鸣、没有袭击欧某、仅向欧某移动半米并与欧某仍相距约3米的前提下,欧某过度惊慌,采取避让措施摔倒致自已受伤,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的。故判决高某承担30%的责任的。

 

欧某与高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欧某认为高某未绝到观管宠物的责任导致自己摔伤,其应承担全部责任;高某则认为欧某摔伤与宠物狗无关,是其不小心造成的,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的。

 

江门中院二审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高某对欧某是否构成侵权的。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治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有证据证实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治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

 

本案中,高某的泰迪犬未取得《犬类准养证》,且高某没给狗拴上狗绳,并在晚上19时后人流高峰期未绝到留意义务;虽然泰迪犬未闪现“追赶、扑倒、撕咬、吠鸣”等情形,但因它忽然起立及走近的动作,导致欧某心理恐惊诱发摔倒,所产生的损害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的。

 

因此,高某对欧某构成侵权,应负全部赔偿责任的。江门中院依法判决高某赔偿欧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9775.03元的。

 

网友暖议

有网友觉得

狗没栓绳就和开车没驾驶证一样

所以判狗主人负全责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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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有网友觉得

20万的确有点多

而且狗狗没扑没咬

反而觉得老太太有碰瓷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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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网友晒出了自己的亲身遭遇

表达了对遛狗不牵绳行为的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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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友们

你怎么观呢?